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国家级、省级或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三)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四、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项目开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无偿资助的项目。
五、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官网首页“文化产业”版块http://www.sz.gov.cn/wtlyjnew/ztzl_78228/tszl/whcy/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与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授权证书;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按A4纸型双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7年7月26日至8月6日18点。
(二)书面资料受理时间:通过初审的企业自系统发出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指南第六项指引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书面资料受理地点: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一楼资料受理处。
(四)咨询电话:25944583,25942986,25945229。申报指南已尽事宜不再电话解释。
十、审查程序
本项目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初审)——提交书面材料——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一)有以下情况者,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局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1、财务数据、合同协议书等申报资料弄虚作假;2、提供书面资料与现场核实不符。
(二)我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请企业自行申报。